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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甲方在运用借款前,应依据第一条所列用款打算,向乙方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据用款。乙方应在甲方办理用款手续后 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按约定金额放出。
第四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第一条所列还款打算还款。
第五条 利息计付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依据托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 结息。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并通知甲方。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取得托付人认可的担保人供应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运用状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供应状况资料。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须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相同,必要时应取得托付人同意,由甲、乙、托付人达成协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按约定的日期和约定的金额将贷款放出,应依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2项的状况时除外。
2.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的用途运用借款,由此造成的资金风险责任由甲方担当,同时乙方有权停顿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局部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运用局部,按银行规定加收 %的利息。乙方收回贷款和收取加息可干脆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乙方在未取得托付人有关提前还款通知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提前归还借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4.在未收到托付人提出的延期还款通知时,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打算归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催收贷款,并可对逾期贷款加收 %的利息。
5.甲、乙任何一份单方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解除合同,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保证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管理不善,或者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其他缘由,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乙方依据托付人的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贷款。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干脆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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