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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民法案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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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民法案例例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 66 例及解读
案例 1 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
7 岁,属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
理人。《民法通则》第
133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第 148 条第 2 款的规定: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萧某教唆所致,所以萧某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侵权的工具。当然,如果萧某没有教唆。则付某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
案例 4 :监护人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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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
小刘的反对。 1998 年,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
1999 年 5 月,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 问题 ] 1 .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 2 .小刘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
答: 1. 我国《民法通则》第 17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 配偶; (2) 父母; (3) 成年子女; (4) 其他近亲属; (5) 关
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
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
中,周某是刘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刘某的财产应
由周某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刘无权要求监护。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
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此案中周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小刘没有任何变
更监护的理由。 2 .周某与刘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
涉。小刘既然不是刘某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刘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
理。
案例 5 :宣告失踪
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钱某与王某于 1987 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
自 1990 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
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 1993 年 2 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 1996 年 4 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 问题 ]1 .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 2 .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 ?
答: 1. 《民法通则》第 20 条规定: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
婚。该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的关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
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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