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购销合同书与工业产品销售合同
工业产品购销合同书
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全称) ___
出卖人(全称) ___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 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 经
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
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 按新价格执行; 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 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 不在原
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
产品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 ___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 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
第七条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
验收时间;
验收手段;
验收标准;
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执行仲裁
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 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___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 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
规定。
买受人因使用、 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 不得提出异议。
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 ___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 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
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 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 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 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
第九条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___%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 ___%~___%,专用产品的幅度为 ___%~___%)的违约金。
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 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受人同意利用, 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 按不能交货处理。
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 并承担支付的费用。 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 出卖人应当偿付买受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 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
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
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产品、 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 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 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 出卖人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 还应承担买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 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出卖人提前交货的, 买受人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买受人可拒绝提货。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出卖人应在发货前与买受人协商, 买受人仍需要的, 出卖人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买受人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___天内通知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中途退货, 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 ___%~___%,专用产品的幅度为 ___%~___%)的违约金。
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 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 向出卖人偿付顺延交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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