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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查封申请书 3 篇
查封申请书 篇 1
二、追加申请人为被告适应法律错误。 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贵院适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该
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三人认为有
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
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 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
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
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
法律规定只是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
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贵院却追加申请人为被告。 请问原告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同时是否想过, 自己有没有向申请人履行过义务?原告与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原告与申请人之间的法律
关系是什么?故申请人不是该案中适格的被告。
根据《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若干规定》第 11 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 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的规定,也不能追加申请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7 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通知其参
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之规定,追加当事人人民法院应该尽审查义务, 3 月份该案中止审理的理由就是申请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提供了所有权证复印件, 石鼓区人民法院却明知道申请人在该案中为被告的主体并不适格, 依然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应立即驳回起诉。
申请人是依据珠晖区人民法院 20__年 2 月 24 日作出的(20__)珠执第 105-5 号裁定书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11 条第 5 款“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 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39 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的规定,应该立即驳回起诉。
20__年 12 月 23 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__)衡中
法督字第 1 号案件受理通知书, 决定受理江红对衡阳市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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