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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韶关市区私房的建设规划管
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城乡,允许改建、维修,现状危房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
平方米的,不得超出原建筑面积,不得扩建,现状危房总建筑面积
大于300平方米的,建设规模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可建区包括禁建区和限建区以外的村庄建设用地,可建区允
许单家独院建设,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进行新增单家独院类型
的宅基地审批,允许住宅新建(迁建)、改建、扩建,鼓励推进社
区公寓建设。
禁建区、限建区、可建区范围详见附图。
第十二条确需新增用地建设私房的,实行“统一规划、集
中建设”。辖区政府会同自然资源、住管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
求,按“统一选址、综合配套”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私房安
置建设计划,并明确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用地安排和分配方法
等内容。
鼓励城镇居民、村民拆除现有旧房、危房,腾出原有土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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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相关政策予以统一安置。
第十三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集体土
地建设私房的应符合城乡规划,同时本着“优化布局、节约用地”
的原则,鼓励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以及村周边的未利
用建设用地等进行建设。严格控制零散、无序的新增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新批的私房建设用地属集体土地(宅基地)的,
用地规模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省、市相关土地政策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宗
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整合、调整、归宗或收储:
(一)现状建设用地形状不规则、凌乱的;
(二)现状建筑与用地权属不对应或跨宗的;
(三)现状建设用地面积偏小(小于50平方米)的;
(四)不符合城乡规划管控要求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宗地,申请人可凭市自然资源局意见,经评估机构评
估后,申请土地收储或补偿安置方式予以处置。
(一)文物古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限制建设
范围内;
(二)已经列入市(区、镇)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的区域;
(三)政府已批准的城市、镇近期建设、改造区域;
(四)不符合韶关市城乡规划的;
(五)影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公用设施等建设的区域;
(六)现状建筑占压地下管线、高压供电走廊等基础设施,
以及规划不宜建设的区域;
(七)不满足建筑防火、消防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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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属第十一条禁建区范围及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七条属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申请土地收储或补偿安置
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人持市自然资源局意见,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
取得评估证明文件;
(二)持评估证明文件向土储部门申请宗地收储;
(三)土储部门按程序办理收储或补偿安置手续,不予收储
或补偿安置的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属办法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且符
合城乡规划的宗地,土储部门不予收储、补偿安置的,凭相关部
门意见规划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工程规划报建审批。
第十九条办理、变更私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符合城乡
规划和本办法要求,并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韶关市区私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报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须提交委托授权书以及双方
身份证明材料);
(三)拟用地范围红线图;
(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五)村留用地证明文件。
第四章私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申办市区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满足以下基
本条件:
(一)符合韶关市城乡规划;
(二)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土地权属清晰,界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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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
(三)单宗用地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四)现状用地上无违法建设行为;
(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权属关系清晰,无法律纠
纷。
第二十一条市区私房规划报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
理:
(一)不符合韶关市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
规划的;
(二)不满足《韶关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或其他相关道
路退让规定的;
(三)现状用地上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未处理;
(四)私房已建设或竣工后进行权属分割(合宗)转让后,再
申请扩建;
(五)禁建区范围内的;
(六)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建设私房;
(七)其他不满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私房建设规划管理控制基本要求:
(一)私房建筑宜采用岭南民居风格,建筑设计应体现韶关
地域特色,老城区应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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