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写说明
本表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并在封面上签名,填写不下时可以另附页。报告人应当将本人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后,交至所在单位党组织,各单位党组织请将相关报告表于2012年1月13日前报送党委组织部(行政楼528室)。
为使领导干部更好地理解《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准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现就《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以下简称《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以下简称《表二》)的填写,作如下说明。
一、2012年1月填报时,《表一》第(3)项填写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情况,《表二》第(1)项、第(2)项填写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收入总计金额。《表一》、《表二》其余各项均填写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现状。以后逐年填报时,《表一》、《表二》各项均填写上一年的总体情况或者变化情况。
二、《表一》第(1)项"婚姻变化情况",填报时应填写本人的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离异、丧偶等,以后逐年填报上一年度的婚姻变化情况,包括结婚、再婚、离婚以及丧偶等情况,丧偶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已婚的填报时应填写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等内容。婚姻情况有变化的,应填写变化的时间、原因;以后逐年填报时,如无变化,则填写无变化。
三、《表一》第(2)项中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往来台湾有效旅行证件等。填写"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应当包括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四、《表一》第(3)项中的"因私出国(境)",包括因私出国的情况和因私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情况。在填报时应注明因私出国(境)的时间和事由,如前往国(境)外探亲、访友、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五、《表一》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中所称"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所有子女,既包括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也包括未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
六、《表一》第(6)项"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或者子女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既包括配偶和子女均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也包括配偶、子女中有任何一人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
七、《表一》第(7)项"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应填写配偶、子女在国内或者国外就业的单位以及担任具体职务的情况。配偶、子女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同样应当报告。
八、《表一》第(8)项中的"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是指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等。填写时应注明被追究的时间、原因、刑罚种类等。
九、《表二》第(1)项应当填报上一年度全年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的总计金额。
十、《表二》第(2)项应当分别填报上一年度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各项劳务所得。
十一、《表二》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中的"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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