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发[1999] 206号1999年10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防范风险,保障破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起设立的或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遵守证券业务相关法规以及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安全、增值的厚则,谨慎投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及财务管理制度;专门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设有专门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稽核部门、投资决策部门;应当具备必要的信息管理和风险分析系统。
第七条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金融。证券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三)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必要的金融。证券、法律等有关知识,熟悉证券投资运作,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3年以上证券业务或5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负责投资基金业务的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
(四)主要业务人员应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3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并持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主要业务人员是指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的主管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各保险公司依据本办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开办投资基金业务的资格。
第九条保险公司申请开办投资基金业务,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报告:
(三)资金运用部门的设置及职能;
(四)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管理的内部组织结构、职能、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授权授信制度、主要风险控制措施,信息保密制度等。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材料应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章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占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核定的比例;
(二)保险公司投资于单一基金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可投资于基金的资产的20%:
(三)保险公司投资于单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份额的10%。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率、资产结构和质量,资金运用收益率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等有关因素,以上年末的总资产为基准核定。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业务应当由总公司统一进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买卖基金。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业务必须保证基金交易,资金调拨、会计核算及内部稽核岗位
1999-10-29——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