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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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13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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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现场管
理规定:
1)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
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
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
设施;
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
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
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3)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
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墙体开裂等,由乙
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责任;
4)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
的保护;
5)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清
洁;
6)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
现场。
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甲方提
供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标准、规范、
计算书、参考价格等书面资料的查阅条件。
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
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遵守物业部门的规章制度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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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在施工地点做饭、
住宿。
第六条工程变更
施工期间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
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
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
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甲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提出减项
时,如该项目已开工,甲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
失。
工程增项时,甲方应当根据工程量适当延
长工期,并在工程变更协议中予以注明。
甲方不得与乙方设计师或施工人员私自确
定工程变更内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材料供应
按乙方编制的《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附件一、二)约定的供应方式、内容提供。
1)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当在材
料、设备送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
设备的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共同验收
并办理交接手续。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施工使
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由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当在材
料、设备送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
设备的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共同验收,
由甲方确认备案。
3)双方供应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具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第八条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经甲方
确认后工期应当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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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工期应当顺延: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3)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责任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需要返工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质量标准
工程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的标准执行。
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项标准执
行:
(1)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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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双方对材料、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的,应当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认定;相关费用由申请方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工程验收
: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
(3)中期工程验收;
(4)竣工验收。
隐蔽工程和中期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在三日内进行验收,待双方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乙方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甲方不进行验收,乙方有权暂停施工,相应工期损失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未通知甲方进行隐蔽工程或中期工程验收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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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甲方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当签署《工程验收单》(附件四)、《工程决算单》(附件五),结清尾款,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签署《家装工程保修单》(附件六);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其施工部分的水、电隐蔽工程改造图。
双方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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