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林村村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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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村村民因住房紧张、危房改造由市规划局统一规划并报区政府住建委审批,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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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村村民因住房紧张、危房改造由市规划局统一规划并报区政府住建委审批,而后由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后方可建设,对未经批准、非法搭建的,限期拆除地面非法建筑物,全体党员不得违章建筑。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实行村民集中建房和采取农民新村统一安置。具体事项,由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三天后确定。对未经批准,非法搭建的,限期拆除地面非法建筑物。
第十四条 自觉维护好村内公共卫生,各家把垃圾集中存放,由保洁员转运。不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杂物,搞好家庭个人卫生,自觉绿化家庭,美化环境,自觉维护街道整洁畅通,严禁堆物防碍交通。
第六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村民应自觉维护村正常的办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两委开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 村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民主化决策,依法办事,重大事情必须通过“四议三公开”程序,即支部提议、两委会议商议、党员议事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并公示三天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村两委干部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挪用公款,严禁打击报复,违者要严厉查处。
第七章 村务公开
第十八条 村两委工作要实行村务公开。利用公开栏或通过召开党员、群众、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村的重要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情况、承包费、生育审批、奖扶和特扶对象情况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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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村财务收支情况,按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八章 计划生育
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年龄在15—49周岁范围内的村民为育龄群众。
第二十一条 组织机构及工作责任:村民委员会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的核心,负责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下设计生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村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 村民应自觉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政策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户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接受上级部门处理外,本户不得享受本村福利待遇。
本村各项惠民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以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员会主任负总责,村两委成员任包保、分片包干责任制,村计生专干承担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
1.居住在本村的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生政策、法律法规,服从本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或不服从计划生育管理的人员,村委会有权按省《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符合《婚姻法》、《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一孩后的妇女,应自觉落实上环避孕措施。生育二孩后的妇女应自觉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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