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甲方:
乙方:
20年月日
、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且做到文本资料条理活晰。
(二)委托人的责任
.委托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
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由丁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M或持续时间,则咨
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M视为额外服务,委托人应
按实际所延长的时间相应延长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并补偿咨询人额外的酬金。
.委托人对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有关资料、图纸等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卓之日起生效。
(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
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
效。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
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中方式解决:
(一)提交中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咨询业务的酬金及其支付办法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丁规范建设工程造
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的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
作的正常服务、附加业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委托人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给咨询
人的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二)咨询人应丁年日前(含当日)向委托人交付咨询成
果文件。如果由丁咨询人自身原因延误支付,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咨询费的千分之二。
(三)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每逾
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四)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五)双方同意用币支付酬金,按匚率计算。
(六)双方同意:签订合同时预付总酬金的20%定金,当提交咨询成果初稿时,预付总酬金
的50%,剩余部分酬金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活。
第九条其他约定
(一)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
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二)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
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三)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
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五)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
合法继承人。
“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旗、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卓。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
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十条附加协议条款:
M日初日
签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使用时请删除):
、在签订合同以前,经营者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
、审查合同公卓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对方公卓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
旗或内设
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届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对方在合同上签公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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