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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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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办秘〔2021〕61号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农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
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第四章 入市程序
第十条民主决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在本集体经
济组织内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确定入市地块、入市动议、委托等
事项,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
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报镇人民政府申请入市。
第十一条规划条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当编
制片区综合开发规划并完成拟入市宗地勘测定界。入市主体应当向
宗地所在镇人民政府递交入市申请。入市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入市土
地界址、面积、权属、地上附着物等基本情况及拟供地项目相关情
况。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出具是否同意入市的初审意见。初审通过
后,附片区综合开发规划,一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委、
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
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
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县发改委提出产业准入要求;县生
态环境分局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其他部门根据政策要求,提出
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价格评估。土地所有权人和实施主体根据南陵
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组织开展入市地块的价格评估。土地
所有权人和实施主体应当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
场情况等综合确定出让、出租起始价和底价。
第十三条 方案编制。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
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
让、出租等方案,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
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
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入市地块出让、出租等方案经本集体经
济组织民主决策确定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入市书面意见,
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方案审查。土地所有权人应在出让、出租前不少
于十个工作日,将土地所有权证、出让出租方案、入市书面意见、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提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会同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审查工作,对
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
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方案审查无误或修改完
善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开交易。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规
定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在土地市场或者指
定的场所、媒介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公布宗地的基本情况和交易时
间、地点等信息。具体交易流程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有关规定执行。
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入市宗地信息、成交价格、税费缴纳和收益
支出等情况,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开栏和政府信息平台等,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签订合同。入市宗地成交并经公示完毕后,交易
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
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
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
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
议的方法等,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十七条 办理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
签订书面合同后,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
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
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抵押、转让、收回
第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
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
通知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
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
权转移、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移、抵押。
已依法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
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
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一)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不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
土地的;
(二)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
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
(三) 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二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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