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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开展
———课程论文
: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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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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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回收的方法与途径
摘要:通过我国与关立法,可以发现,各国并没有制定专门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法",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规制是通过建立完善、系统的垃圾分类立法体系实现的。具体来说,就是制定相应的根本法、综合性法律、专项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并实现彼此协调和衔接、统领和补充。垃圾分类的实现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包括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清运和分类处理四个环节,还涵盖了满足这四个环节顺利实施的各项前提条件,譬如商品可回收利用的生产指标、特种废弃物的生产和回收标准等,只有当“垃圾不再仅是垃圾,垃圾可以转化为资源〞的时候,垃圾分类才有了必要性和可能性。所以必须将垃圾分类立法纳入到这项系统工程的各个环节当中,在根本法、综合性法律、专项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共同作用下,才能较好实现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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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表现在:
根本法律定位不清
综合性法律缺位
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
地方性法律规章不到位
立法技术相对落后
全民的这种垃圾分类回收的循环经济理念有待提高。对于我们街道上广泛分布的那种分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的这两类的垃圾桶,路人在去扔垃圾的时候也鲜有仔细分清楚然后按类投入,最多也就在扔错类别时感慨两句,甚至有人远远一丢而丢在垃圾桶的外面,就更别说像日本民众一样把垃圾带回家然后分类丢在指定的回收站了。必须要提高全民的循环经济认识,才能在全国围做好这点。
分类回收的方法与技术还不够完善
我们该怎么做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确立循环经济理念为立法指导思想。
建立和完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立法体系,首先就是要坚决地将循环经济理念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并在接下来的立法实践中深入贯彻和落实。这不仅是我国如今垃圾分类立法的迫切需要,更是对兴旺国家几十年立法成功经历的有力借鉴。循环经济的核心容就是强调资源的回收再利用,也就是循环经济的原则,即对资源实现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在资源紧缺的今天,人们不再将垃圾看作是“无用的东西〞丢之弃之,而是将垃圾视为“放错地方的资源〞加以重视。这种认识上的改变,完全颠覆了垃圾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引起了全社会对垃圾的广泛关注。将循环经济理念引入城市生活垃圾领域,就是要实现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重复利用和回收利用,完成物质的闭合循环。而实现这一切的开端,就是要完成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源头分类。垃圾分类是垃圾减量的前提条件,是实现资源重复利用和回收利用的必要保证,是所有问题的关键所在。没有垃圾分类的具体实施,资源的减量、再利用和再循环都无从谈起。兴旺国家,如德国、日本和美国,都将创立循环型社会作为未来国家开展方向之一,并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积极推进。法律是调整和保障循环经济顺利实施最有效、最坚实的防线。法律的立法指导思想和法律规的设计都应当符合循环经济理念、遵循循环经济的原则。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立法体系中树立循环经济理念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要首先树立循环经济理念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其次要将原则贯穿到立法的方方面面。具体来说,就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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