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劳社发[2011]3号
关于开展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定期监察)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工作、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定期监察)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准确核定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本年度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进一步规范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促进参保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和劳动监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检评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在天心区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
二、申报、检评依据
1、政策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长沙市劳动保障定期监察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
2、缴费基数申报依据:参保单位申报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缴费工资的依据是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即2010年1-12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及国统办字[1999]106号确定,包括以任何形式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这些项目不论是否计入成本、是否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的项目,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参保单位依据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如实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进行申报,经核定后作为本单位2011年1月-2012年12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人员申报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缴费工资的依据是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工资收入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一致。参保单位应如实填报申报花名册中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作为2011年1月-2011年12月间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为确保个人申报基数的真实性,各单位应按要求对申报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参保人员个人签字确认。
三、申报、检评时间
参保单位从3月8日起至4月20日止办理申报审核手续,将相关资料统一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大厅缴费基数申报窗口。
四、申报、检评需报送资料(详见附件1)
五、申报、检评程序和要求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程序和要求
1、申报审核数据处理采用下列方式:
登陆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下载并填报参保数据等信息(详见附件2-5)。
单位录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汇总成表,打印一式三份花名册和社会保险申报审核表,按规定签章,携带其他申报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申报办公室办理申报审核有关手续。
2、申报前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正。在职人员姓名、身份证错误的,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修改表",同一单位个人有多个帐户的,请填写"个人帐户合并表",凭身份证复印件分别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大厅窗口修改或办理账户合并。
3、参保单位须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只参加了社会保险其中一项或几项险种或参保人数不全的,要在这次社会保险费申报之前先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大厅补办未参保的险种的相关手续或补齐人数。
4、在本区申报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审后,不再向市局另行报审。
5、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缴费基数应注意以下事项:①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时要注意区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企业养老保险的申报依据及口径;②不能将全额拨款编制人员、差额拨款编制人员、自筹经费编制人员及合同制聘用人员混同在同一单位编号中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③原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局名下的无编制的合同制员工参保户头,按企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申报缴费。
6、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按2010年度个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个人缴费基数,2010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2010年度单位工资总额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单位年工资总额大于上年缴费基数总和的差额部分计入单位差额数,按照规定征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并入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改变。
7、各参保单位必须按时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申报的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必须真实准确,并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按规定予以公示,否则,由此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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