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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平安生产督查检查方法
粤安〔2014〕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省平安生产督查检查方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对平安生产状况评级较好、平安生产标准化一、二级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平安生产状况评级较差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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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方式与方法
第六条平安生产督查检查工作应深入基层一线,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问卷调查、查阅资料、听取汇报、交流座谈、约谈督导、反应意见等方式。
第七条现场检查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为主,注重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搞接待,直奔基层、直奔现场〕的方法开展督查检查。
第八条平安生产督查检查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点面结合。
〔一〕综合督查以检查各级政府及部门为主,抽查生产经营单位为辅,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各部门平安检查工作是否部署和贯彻落实到位、企业是否组织开展平安生产检查及开展情况如何,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是否整改落实到位,防事故措施是否落实等。
〔二〕专项检查要结合行业、领域平安生产特点,重点对照检查贯彻落实上级部署情况,突出治理重点行业领域的重大突出问题,强化隐患整改和事故防。
〔三〕日常检查要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情况,查阅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台账、文件、资料、记录和证照等,抽查设备、设施、工艺、场所和岗位,注重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纠,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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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在专业技术性强、工艺、设备、设施复杂的行业领域、部位和场所,应聘请专家或专业技术效劳机构参与平安督查检查,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效劳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重点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第十条对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问题,平安生产督查检查牵头或组织单位应联合其他部门开展督查检查,进一步增强督查检查合力,提高督查检查效率,确保涉及多部门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第四章整改与督办
第十一条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完毕后,各督查检查组要对督查检查情况进展汇总梳理,及时向受检单位反应督查检查意见。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平安生产行为和事故隐患,各督查检查组原则上以书面形式交由属地政府或部门处理。在督查检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各督查检查组应将督查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督查检查牵头或组织单位,牵头或组织单位应就存在问题、平安生产行为和事故隐患向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发函督办。属地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要在要求时限将整改落实情况和行政处分情况书面回复牵头或组织单位。牵头或组织单位要对督查检查情况登记、建档,必要时对整改落实情况和行政处分情况进展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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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对于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平安生产非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原则上由检查单位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后,交由属地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分或责令整改,检查单位应对有关信息登记、建档,并跟踪整改和处分落实情况。也可由检查单位直接处理或提请〔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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