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铁道部哈尔滨铁路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黑龙江省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经交联字[1994]233号各行署、市、县经委、工商局、物价局、税务局,各铁路分局,站段:为了挖掘运输潜力,扩大铁路运输能力,根据国家有关加强专用线管理的规定,我省1988年制定的黑计经交字[1988]1263号《黑龙江省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试行办法》已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开展专用线共用工作,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借鉴外省的经验,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黑龙江省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挖掘铁路专用线运输潜力,扩大铁路运输能力,减轻铁路货场压力,解决无专用线单位到发货物的困难,满足运量日益增长的需要,根据国家关于开展路企协作和专用线共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铁路专用线共用,系指铁路产权专用线(即:铁路产权由租用单位使用的专用线)和非铁路产权专用线(以下均简称专用线企业)与铁路联合组织,开展对外办理货物运输。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专用线共用涉及面广,业务环节多,政策性强,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一、全省铁路专用线共用工作由省经委统一领导,各行署、市、县由当地经委或交通运输指挥部领导,并分别会同当地铁路部门成立铁路专用线共用办公室。其职责:1、贯彻落实各项运输政策和规定,协调各方关系,审批并监督专用线共用合同(协议)的执行。2、制定专用线共用的规划和具体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3、检查专用线共用情况,总结工作交流经验。4、填报各项业务报表,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二、站区一级,由车站牵头,成立站区专用线共用办公室,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用线共用业务。车站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车站货运主任和共用量较大的专用线企业派干部任副主任,其他工作人员由有关单位选派。其职责是:1、认真组织本办法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的执行。2、协调各专用线运输关系,组织签定共用合同并组织实施。3、组织货源,掌握运输平衡,及时调整各共用线装卸量,疏通货场货位,保证货场畅通。4、检查共用费的核收和上缴,解决和处理共用费发生的问题。5、开展站区竞赛评比,总结共用经验。6、按时填写专用线共用装卸台帐(格式如附件一)和月报(格式如附件二),并及时上报。第三章共用原则第四条开展铁路专用线共用要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充分发挥铁路货场作业能力减轻铁路货位压力的原则。2、坚持在保证专用线企业正常运输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用线设备使用效能的原则。3、坚持政府管、企业办、铁路是骨干的原则。4、坚持就近就地装卸,合理分工,划片分区的原则;5、坚持专用线企业、铁路和使用单位三方互惠互利、自愿平等和有偿共用的原则。第四章审批程序第五条专用线企业在开展专用线共用前,要提出书面申请(格式如附件三),需经站区共用办公室审核报铁路局和当地经委审批同意。开业前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增项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经批准后的专用线企业,在车站统筹安排下,与使用单位依法签订共用合同交车站备案。第七条一次性共用。对运量不大的个体经营,经专用线企业和铁路车站同意,可临时送共用线上卸车,专用线企业应保证货物安全。第五章运输职责第八条为保证专用线共用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货物运输安全,必须明确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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