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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生产建立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鉴定的水土保持规划、勘察、设计、咨询以及科研等成果不少于5个。
〔四〕具有与承当小型生产建立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定期受理 资质管理单位定期受理**书的申请,具体时间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 申请**书的单位,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间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书申请表;
〔二〕法人**明材料;
〔三〕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章程和质量认证体系证明材料〕;
〔四〕工作场所证明材料;
〔五〕注册资本、开办资金或固定资产证明材料;
〔六〕法定代表人任命或聘任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技术职称和**明材料;
〔七〕专职技术人员及其专业、职称证书、注册工程师证书和上岗证书复印件;
〔八〕近2年的业绩证明材料;
〔九〕主要实验、测试、勘测、分析设备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
〔十〕资质管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真实性责任 申请**书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省级审核 申请甲级**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初步审核〔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在1个月将初步审查意见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的单位申请甲级**书的可直接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报送申请材料。
申请乙、丙级**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审查〔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在2个月提出审查结果并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第十五条 证书颁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自收到甲级**书的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月,收到乙、丙级**书申请的审查结果之日起2个月,进展审查或复核。对通过审查或复核的,在中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立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完毕后,对同意颁发**书的,在20个工作日颁发**书。
第三章 **书的延续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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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证书延续 **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书延续申请。延续申请提供的材料同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延续条件 在到达申请同级证书条件的前提下,证书管理单位根据日常检查及申请证书延续单位持证期间的业绩情况,作出延续、降级和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 年报制度 持证单位应每年填写?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书持证单位年度业绩报告表?〔简称"年度业绩报告表"〕,其中甲级持证单位于次年2月底前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乙、丙级持证单位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级水土保持学会〔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乙、丙级持证单位年度业绩汇总表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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