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各种专项经费的申报、审批、使用、监督工作,强化
学校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按预算使用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项经费是具有专门用途,即“专款专用”的事业费,
是校属各部门在部门经费之外进行建设、维修、大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各种专项经费的申报、审批、使用、监督工作,强化
学校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按预算使用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项经费是具有专门用途,即“专款专用”的事业费,
是校属各部门在部门经费之外进行建设、维修、物资采购、学科建设
等工作的校内资金来源。
第二条专项经费项目包括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的项目和预算
年度内新增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申报审批程序为;首先由有关部门向分管工作
的校领导提交《专项经费立项申请表》,经分管校领导依照本办法第
四条、第五条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审议后
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归类汇总后,上报主管财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
研究决定。校长办公会决定之后,向教代会报告。
第四条预算专项设立的原则是:
符合学校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
人力、物力、财力允许;
专项论证充分、可行性强;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第五条新增专项设立的原则是;
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
学校上级管理部门安排临时工作。
第六条学校一般情况下不设立新增专项。新增专项经费在20
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决定,在20万元以
上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专项经费的申报,采取“一事一项”的原则。各部门在
申报专项时,应填写《专项经费立项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项目预期达到的目标;
经费预算明细表;
所需采购物资的名称、价格、型号、数量等内容;
项目实施时间表、经费支出进度表。
第八条专项申报部门申报资料内容不全的,分管校领导不能受
理。
第九条预算专项申报时间为每年十一月一日至二十日。因发生
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必须设立新增专项的,在专项工作开展的同时,
有关部门和财务处要在3天内办理完报批手续。
第十条经学校同意立项的专项,有采购行为且在政府采购范围
内的,由财务处转交国资后勤处办理政府集中采购委托、学校个案采
购报批手续。禁止未经报批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国资后勤处办理采购手续后,按《XXX双学招投标工
作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将专项中的采购工作移
交有关招投标工作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统一组织招投标。
第十二条专项经费项目实行立项部门、执行部门双重负责制。
专项一经设立,除非特殊原因,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专项计划、预算
经费。专项立项、实施中给学校造成浪费损失的,学校要根据责任严
肃追究项目立项部门和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专项实施中,因客观条件变化确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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