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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立领域的职务犯罪及其防治对策
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飞速开展,根底设施建立如火如荼,但在工程建立领域,仍存在着多突出问题。工程质量、平安事故频繁发生,“豆根底,又放松自身学习。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放松了对自己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思想,价值观扭曲。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面对爆发户、包工头们腰缠万贯,一掷千金的派头,心理开场失去平衡,价值的天平开场倾斜,渐渐沉湎于对金的向往和追求。
2〕法制观念冷淡。职务犯罪的干部往往法制观念冷淡,在实际工作中不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办事的干部大都认定工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甚至发生了一些违纪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后,仍然认为自己不存在问题。
3〕特权思想重。职务犯罪的干部往往拥有特权,以领导身份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耍特权的资本。群众观念淡薄,颠倒了主仆关系,忘记了“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公仆为人民〞、“为人民效劳〞的崇高宗旨。认为别人搞工程赚大,我用权力捞点小,不捞白不捞,甚至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最终不惜以身试法。
体制及制度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我们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未真正建立起非常成熟完备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法律、法规,特别是工程建立领域的法律、规章、制度和管理体制尚待完善,在实践中不可防止地会出现一些漏洞和问题,给职务犯罪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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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体制混乱,政企不分
当前我国的工程建立领域中,省、市、县的工程,按行政隶属分别由各省、市、县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监视,同一地区的工程工程又牵涉到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彼此缺乏联系,没有统一的工程建立管理专门机构,形成了条块分割、重复监管、多头管理的状况,监管体制混乱。不仅如此,当前我国建立、水利、交通、铁道等行业工程建立活动的监视执法,分别由相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而行业主管部门同下属企业、有形市场和具体的招标管理机构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这种分工实际上是一种同体监视的体制,难于实施有效监管。
在目前的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条件下,各有关部门既对本行业的工程工程进展管理,又对具体建立实施监视,没有形成制衡机制,既是“运发动〞,又是“裁判员〞,这种体制极易导致各种腐败。政企不分,集管理、效劳、代理于一身的情况在多地仍然存在。例如,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工程法人、行政主管部门、评标委员会应彼此独立〞,但不少地的评标委员会由在行政隶属关系下的专家组成,最终谁中标还是领导说了算;“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但各地的建立工程工程交易中心,不少由当地建立部门组建和领导。
2〕权力过分集中,监视制约机制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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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历。〞英国著名的阿克顿勋爵也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工程建立领域的行政审批权力过多地集中在部门和个人身上。例如,目前我国一项交通建立工程,从立项论证、招标设计、施工监理、预算拨款到竣工验收, 几乎都由交通厅独家负责或牵头, 政府官员直接操作公路建立, 处于绝对垄断地位,使得他们有可能通过垄断而进展权力寻租。同时,虽然各地各部门都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纪律、制度、方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真正的监视、制约作用。由于缺乏制约机制作保障,权力行为的规也往往流于形式,丧失应有的权威和肃性,得不到真正的贯彻。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人自恃大权在握,专横跋扈,乱纪,贪污受贿,最终滑入腐败的深坑。
公权力对工程建立活动影响过大,同时又缺乏有效的约束,最主要、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还没有完全依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配置政府职能, “出问题的关键还在体制〞。美国学者罗伯特曾经提出过一个公式,即:腐败条件 = 垄断权 + 自由处理权 - 责任制。也就是说,当个人享有垄断权和自由处理权而又无须对权力的行使承当必要的责任时,他就具备了从事腐败行为的条件。同志说,权力被滥用而又得不到制止,往往就会出现大问题。因此,在我国当前的工程建立管理体制下,权力过分集中,又缺乏有效的监视、制约机制,发生职务犯罪也就成为了必然。
3〕法规、制度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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