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保护备案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印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
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信安[2007]13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
总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
察处:
为配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
号)和《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号)的贯彻实施,严格规范备
案管理工作,实现备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我局制定了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实施细则》及配套法律文书,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备案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指导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工作,规范备案受理、审核和管理等工作,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备案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非涉及国家秘密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的备案。
备案细则
第三条
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本辖区内备案单位的备案。隶属于省级的备案单位,其跨地(市)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由省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
备案细则
第四条(1)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受理备案,其他信息系统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
备案细则
第四条(2)
隶属于中央的非在京单位的信息系统,由当地省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其指定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
备案细则
第四条(3)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包括由上级主管部门定级,在当地有应用的信息系统),由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
备案细则
第五条
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该设立专门的备案窗口,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警力,专门负责受理备案工作,受理备案地点、时间、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应向社会公布。
备案细则
第六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应当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首先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网址下载并填写备案表,准备好备案文件,然后到指定的地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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