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之讨论
检察院调研文章
新?刑事诉讼法?第XX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
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展审查,对不
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迫措施。有
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
变更强迫措施。被羁押人在刑事诉讼中明显处于弱势,为充
分保障被羁押人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应该获得更加全部的权利保障,享有“申
请救济权〞。如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采取羁押措施不当
或者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向相关办案部门申请变更强
迫措施,也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可以依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审查启动时间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
查的启动时间是不固定的,即何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
护人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何时该程序即启动。审查主体
即监所检察部门、公诉部门、侦查监视部门由于无法动态掌
握案件查办的详细情况,可以采取定期审查的方式。监所检
察部门可以定期通过查阅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方式及时
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公诉部门那么可以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时,同步对羁押必要性进展审查,如发现有不合适羁押的情
况或羁押的必要条件消失,那么可变更强迫措施;侦查监视
部门可在作出逮捕决定后一个月对羁押必要性进展审查。
审查方式
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当面听
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白;二是听取辩护人的辩
护意见;三是听取看守所管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
间表现的评估和意见;四是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人所在单位、居委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的意
见;五是查阅案卷的卷宗材料,审查后,审查人要根据审查
情况提出意见,形成?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
审核后交由主管检察长审批,报检察长决定。
四、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及主要案件类型
对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不仅包括继续羁押是
否必要,也包括原逮捕决定是否正确,重点是对证明是否有
逮捕必要的原有证据和新事实、新证据的审查。应有重点的
针对几类案件进展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或者法律发生变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不
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细微刑事案件和轻伤害案件。主
要是:主观恶性小、情节细微、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
年人犯,且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同时可能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嫌疑人。排除累犯、惯犯
及恶性犯罪案件的嫌疑人。老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XX条
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成心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
轻处分;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外来人员
犯罪。对外来人员涉嫌犯罪根本倾向于批准逮捕,但“大量
外地人被逮捕,其中不乏在本地有较为固定住所、职业的人
员,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现象非常普遍。故对于外来人员要
区分对待,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及时变更强
迫措施。自侦案件,主要是行贿案件。行贿案件其中大局部
行贿人是经受贿人索取,迫于无奈给予受贿人财、物及好处。
这类嫌疑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很多是公司、
企业高管、负责人,长期羁押不益于经济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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