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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安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二〕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且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三〕申请变更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门牌号改变但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
〔四〕申请注销的。
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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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十七条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的具体品种应当经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销售转基因食品的经营者应当设立转基因食品销售专区,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转基因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九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防止日光直接照射;
〔二〕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
〔三〕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四〕经营场所应布局合理,划分固定的食品列或贮存的位置和标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穿插污染;
〔五〕贮存场所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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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一〕配有食品列或摆放设备或设施;
〔二〕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 食品销售者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建立自动售货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并与放置地点单位签订协议,明确食品平安管理责任。
自动售货设备应满足保证食品平安的温、湿度等相关要求。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并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二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有效的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合法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且需要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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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申请散装熟食制品销售的,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一〕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二〕洗手消毒设备或设施附近应当配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鼓励配备干手设施;
〔三〕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三节 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
第二十五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货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其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中应表达以下容:
〔一〕索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索要食品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索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四〕索要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进口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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