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所以张某出卖该艺术品应该属于无权处分。但是因为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王某是善意、无过失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所以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王某无效。因为赵平的行为侵犯了张某夫妇基于租赁合同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根据《合同法》和《民通意见》的规定,如果要出售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事先通知承租人,因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3周海生无权要求张某夫妇搬出。因为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且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无权要求其搬出。
4在此案例中,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以下权利:第一,在租赁期间合法的租赁权;第二,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第三,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第四,主张赵平、周海生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权利。
5赵静有权优先于张某夫妇购买赵平所分得的部分。
【解析】
本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有:赵平与赵静因继承而产生的共有关系,赵平与周海生的房屋买卖关系,张某与赵平、赵静的父母之间的租赁关系。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点有共有制度、无权处分、承租人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等。而解决此案例的关键问题在于解决赵平、周海生之间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例中要注意掌握的是:(1)在遗产分割前,所有继承人对遗产是共同共有关系;(2)在以物权为基础的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以租赁权为基础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要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案例十五己某善意取得案
甲、乙、丙于2001年9月各自出资5万元购得古董一件,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将古董作价18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诉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古董所得款项,甲即分给乙、丙各6万元。丁购得此古董后,于同年11月将该古董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戊,戊先支付了15万元价款,双方约定,只有戊支付剩下的5万元后,该古董所有权才能发生转移。戊友己也非常喜爱此古董,戊就将该古董以同样价格出卖给己。鉴于该古董的部分地方没有清理,而且个别地方需要修补,己遂将该古董送去庚古玩店进行清理与修补。因己未按期支付庚古玩店相关费用,该古董被庚古玩店留置。庚古玩店通知己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支付的费用,但己未能按期支付。庚古玩店即将该古董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己,但己不同意庚古玩店的这种做法。丁于2001年11月与戊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2年3月将该古董质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拥有该古董。后辛在庚古玩店看见此古董,方知丁在质押该古董之前已将该古董卖给了戊。戊于2002年6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和其子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己要求返还该古董或者支付戊尚未支付的5万元价款。
【问题】
1甲是否有权出卖该古董?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古董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3戊是否有权出卖该古董?己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4庚古玩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5丁能否以该古董作质押向辛借款?辛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
6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
【答案】
1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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