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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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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单独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出资时间为。(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注册资本一次性到位的,“出资时间”必须填写,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出资时间”不填写或删去。)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十一条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人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出资人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一)首次出资情况:出资人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二)第二次出资情况:出资人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章出资人第十四条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第十五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九)修改公司章程。(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注:前款第(一)、第(六)项可以根据情况,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第十六条出资人的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五章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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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