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破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
破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破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
破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破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本法第119条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共安全,造成了较轻的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造成较重的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危害后果的。当然,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严重后果是由其他原因而不是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引起的,也不能适用较重的量刑档次即本条第1款的规定。
在坚持以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为主要依据确定适用较重或较轻的量刑档次的基础上,还要综合考察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进一步选择轻重不同的刑罚,以使罪刑相适应。
破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
相关法律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名与1979年《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罪名相同。因此,《民用航空法》中涉及1979年《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的援引,即指本法条。
确定本罪要注意,被破坏的交通工具必须是正在使用、待用和适用阶段的。如系未验收适用的、报废的交通工具,不构成本罪,而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修理人员故意制造验收不易发现的隐患的,即使未验收适用也可定本罪。同时要注意鉴别被破坏的部位应是关键的可能导致事故的。一般如对座椅、车窗的损坏,不可定本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
犯罪构成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破坏交通运输的安全,足以危害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以及使社会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失。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法定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的现代化交通工具。这些交通工具机动性强、价值高、速度快、载运量大,一旦遭受破坏,使之颠覆或毁损,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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