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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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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6]23号
【发布日期】1996-04-20
【生效日期】1996-04-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逾期未补办的,暂住登记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外埠流入本市的人口申领?暂住证?时,应当出示常住户口地劳动部门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申领?暂住证?应当交纳流动人口管理费。流动人口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和财务管理方法,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外埠流入本市的人口从事务工活动,应当凭?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向务工所在区、县劳动部门申领?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外埠流入本市人口从事经商活动,应当凭?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其他材料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或者换领?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流动人口,从事务工、经商活动,其就业证明的申领、发放和管理,由市劳动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已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还须向经营地劳动部门申领?外来人员就业证?或其他就业证明。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雇用无?外来人员就业证?等就业证明的流动人口。
有关雇用流动人口的行业、工种、人员素质等要求,由市劳动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在本市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流动人口,应经务工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状况检查合格前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暂住的未满16周岁流动人口,其监护人应当依照规定带着被监护人到暂住地街、乡、镇卫生院接受方案免疫接种。
根据防病的需要,卫生防疫部门可以对流动人口进行必要的预防接种。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市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处简称“外出〞〕须持有?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须持有常住户口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在外埠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本市流动人口,外出前应当向常住户口地劳动部门申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依照暂住地的规定,应当申领?暂住证?的育龄人员〔含男、女〕,外出前应当向常住户口地方案生育部门申领?流动人口方案生育证明?。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劳动、工商、卫生、方案生育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流动人口,除依照规定给予治安处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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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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