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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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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14)
篇2:诸
第十条属单独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建设主体为该小区开发商,建成后无偿移交给管理使用单位。属组团规划建设的,建设主体根据管理权属确定,定性为市属办园的,建设主体为市教育局;定性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办园的,建设主体为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一条组团规划建设的幼儿园建设工程资金(含二次装修及设施设备添置费用),市属的由市级财政全额保障,非市属的由市财政与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分担,组团规划区域内新建小区所缴纳的幼儿园配套建设差价全部用于配套幼儿园建设,不足部分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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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单独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其建造方案须经教育部门认可后方可进行建设。建成后向管理使用单位贴付按幼儿园建筑面积计不低于600元/平方米标准的装修款后实行毛坯房移交。
新幼儿园管理使用单位为市属的,装修差价及设施设备经费由市级财政全额保障;管理使用单位为非市属的,由市财政与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5:5标准予以分担。
第十三条市建管局应邀请管理使用单位参与幼儿园施工环节的监督工作。配套幼儿园在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通知市教育局参与幼儿园园舍验收工作。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或未随所在居住区首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市建设局不予竣工规划核实,依法责令开发商补建,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单独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应一次性将园舍、场地、装修款和有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城建档案资料等全部移交至管理使用单位,并提供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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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单独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移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依申请及时将产权转移登记在管理使用单位名下,发放独立的不动产权证书。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新建配套幼儿园由市教育局决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七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分割、拆改、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原用地面积、规模和要求就近调整或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市教育局要会同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建管局等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或通过政府回购办园等方式确保正常开园;拒不改正的,由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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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服务区域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局按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3日制定的《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托幼园所规范管理的规定》(诸政办发〔2010〕204号)同时废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出台新规定的,则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篇3:湖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6)
湖教办〔2016〕282号
关于印发《湖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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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教育局、建设局、规划局(分局)、国土局、发改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全面、健康、持续发展,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共同制定了《湖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学前教育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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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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