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原则论文
一、题目的提出
2006年3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震动中支行前行长余振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按数罪并罚,判决执行有期徒 刑法原则论文
一、题目的提出
2006年3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震动中支行前行长余振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按数罪并罚,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2年。在本案里,余振东贪污金额达6亿多元人民币,挪用公款达13亿多元人民币,他之所以仅被判处区区12年有期徒刑,是由于中国政府有关部分和美国政府有关部分达成了有关协议。该协议产生的基本过程是这样:余振东逃往美国后被美国司法当局以涉嫌欺骗手段获取签证罪逮捕,并被内华达州法院以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罪判处144个月监禁。因为中美之间没有签有遣返条约,也未参加关于贪污、挪用公款罪遣返的国际公约,美方不存在将余振东交给中国政府的国际义务。为了能抓拿余振东归国审讯,经中国政府有关部分与美国政府相关部分协商,美方同意将余振东按难民遣返程序遣返回中国(这不是引渡——笔者注),同时,中国政府对余振东回国后涉及的有关刑罚及权利和待遇题目出具了正式书面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讯机关判处余振东不超过12年的有期徒刑。
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的涉案金额数以亿计,按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有关划定,其罪该判死刑或至少判无期徒刑,但是,该案涉及政府的承诺而得以从轻判决,这一判决违背《刑法》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段划定,即“法律明文划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的数额惊人巨大,其罪行的重大与其被判的12年有期徒刑显然不相当,这一判决又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很多犯罪分子贪污了几十万元或几百万元被判死刑,而余振东贪污数额超过亿元,但因有中国政府有关部分对美国政府有关部分的承诺而仅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这显著地违背了合用刑法人人同等原则。综上所述,余振东案的判决违背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其判决的正当性值得质疑。固然如斯,但是,从法理上说,司法机关对这一案件的处理过程和审讯结果具有公道性。由于我国与美国之间并无引渡或遣返条约,也未参加有关对贪污、挪用公款犯罪遣返或引渡的国际公约,假如我国要惩罚余振东,就不得不作出妥协。
中国与加拿大于2001年就开始通过外交等途径谈判讨论特大走私犯赖昌星遣返中国审讯的可能性,假若赖昌星被遣返中国审讯,可能将碰到与余振东案类似的题目,即判决的结果违背刑法基本原则与处理过程和审讯结果具有公道性的矛盾题目。
余振东案引发了笔者对刑法基本原则的重新思索,并使笔者产生了困惑:刑法基本原则是否应不折不扣地绝对执行?是否答应存在例外划定?除此之外,笔者对刑法基本原则的其他题目也进行了深思,并产生了更多的困惑,例如,刑法基本原则是理论范畴?仍是规范范畴?刑法基本原则确定的尺度是什么?刑法基本原则是否是立法和司法均应遵循的原则?等等。在思索过程中,笔者觉得人们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诸多题目产生了误读,同时,发现我国现行刑法所划定的基本原则在立法上存在着重大缺陷,因此,笔者以为,有必要对刑法基本原则进行重新研究。
二、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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