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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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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方法(2022)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方法〔2022〕
山西省人民政府
第250号省人民政府令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1年内,可以直接向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伤害职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证等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应当依法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以下事项进行鉴定和确认: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三〕停工留薪期和延长停工留薪期确实认;
〔四〕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确实认;
〔五〕旧伤复发确实认;
〔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事项。
  第十八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以下事项进行鉴定: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再次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再次鉴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
〔三〕工伤职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证等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再次鉴定的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或者复查鉴定结论复印件。
  第二十条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当。
  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当。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当。
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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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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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