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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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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和劳动实力鉴定费;










  (十)工伤预防的宣扬、培训等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储备金的提取比例,依据统筹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发生重大事故工伤保险费用占工伤保险总费用的比例确定,一般不超过当年基金征缴总额的20%。储备金滚存结余总额不应超过当年基金应征缴总额的30%。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的运用方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二条 中心驻晋和省直用人单位的职工的工伤认定,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的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损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别状况,经报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干脆向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损害职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证等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确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确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确定书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应当依法建立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劳动实力鉴定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鉴定和确认: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三)停工留薪期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四)安装配置协助器具的确认;
  (五)旧伤复发的确认;
  (六)因工死亡职工供给亲属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事项。
  第十八条 省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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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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