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证二手房屋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二手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坐落在本市城区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自然人的二手房屋交易时,其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是指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再上市交易的房屋。二手房交易是指二手房买卖。二手房屋交易资金是指二手房屋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资金监管是指在二手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定合同约定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全部房价款,通过指定银行监管专户划转资金的管理行为。监管商业银行是指设立二手房屋交易监管资金专户,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是指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保证机构。网上签约是指通过二手房屋交易管理信息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第三条 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本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应遵循平等、诚实、信用、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选定商业银行设立二手房屋交易监管资金专户,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并选定有担保资质的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条 本市国有土地上二手房屋交易进行二手房交易资金管理的,应通过二手房屋交易管理信息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第七条 法院协助执行的、拍卖的二手房屋转移登记可自行交付房价款,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
第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建立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网上监管制度,并实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房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网络系统联网。
第二章账户管理
第九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与房屋交易担保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并建立二手房交易监管资金账户管理制度。
第十条 监管银行应设立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用于划转结算资金,并给买卖双方分别建立子账户。交易当事人应根据约定在监管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房屋交易担保机构不得利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支取现金或单方面进行划、转账等业务往来。
第十一条 二手房交易监管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开户银行和交易担保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开户银行和交易担保机构的负债,交易监管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若有关部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开户银行和交易保证机构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十二条 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均应通过监管银行的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交易保证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不得通过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交易完成后,房产买方将资金存入或转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交易未达成时,通过转账方式的,划入房产买方的指定账户,以现金存入的,转入房产买方指定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经监管银行核实无效的,收款人应向监管银行和担保机构申请账户变更,监管银行应当在当日内予以变更。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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