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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2广州禁养犬.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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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行政街辖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划定为一般管理区;镇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划定为严格管理区。
  第九条 严格管理区内制止饲养、销售、繁殖危急犬。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危急犬的,应当对危急犬实行圈养,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记;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危急犬的详细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犬只诞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展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展免疫。
  犬只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详细方法,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公安机关发觉犬只未依法进展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应当告知动物卫生监视机构。
  第十一条 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诞生三个月内遵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超过前款规定数量的犬只。
  第十二条 严格管理区内养犬,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担当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十四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
  (二)有独立的居所。
  第十五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申请人应当遵照以下规定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展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确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上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登记有效期由公安机关依据犬只免疫有效期、养犬人缴纳养犬管理费等状况确定。










  个人第一次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应当携带犬只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养犬人在本条例施行前遵照《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已为犬只办理过养犬许可证的,本条例施行后可以干脆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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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森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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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