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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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安全生产方针及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把安全放在的专门培训有如下要求:
①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②
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
③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必须有有关部门考核认定的资格;
④
培训单位必须具有培训的教学条件;
⑤
特种作业的教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和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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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种作业资格。
①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②
按上岗要求进行技术业务理论的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经考核合格;
③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能够遵章守纪;
④
考核成绩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此取得从事特种作业的任职资格;
⑤
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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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法》
修订后的《消防法》与烟花爆竹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
(1)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① 落实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②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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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④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⑤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⑥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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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国务院第455号令发布,该条例共7章46条。
(一)该条例所明确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烟花爆竹的概念。
(2)明确了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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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
(4)明确了四项行政许可。
(5)明确了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
(6)明确了持证上岗工种。
(7)明确了经营的形式和行为规定。
(8)明确了对生产烟花爆竹所用原材料的限制。
(9)明确了打击非法行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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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管理
条例对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管理做了以下规定:
(1)规定了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严格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严格限制并合理布设城市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2)规定了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规定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零售经营者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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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范了烟花爆竹的经营行为。规定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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