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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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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有位于 区 房(以下简称出租房),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仅作为 使用。
二、出租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租金为 ¥ 元/月(共¥ 元整),乙方按 □月、□季、□半年、□年方式分 次支付,下次付款时间为 ,余不列举。
三、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抵押¥ 元,作为物业管理费押金。乙方退房时,应当保持出租房及附属物
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乙方退房时,经甲方验收房屋,无损坏后,应退还乙方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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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乙方向甲方承诺,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并按时交纳应自行负担的费用(如水电费等)。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入住人员工作单位、相片及身份证复印件,填表登记入住,以备有关部门查验。
五、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可以终止协议、收回出租房: (1) 未与甲方签订协议附加条款,擅自将出租屋转租、转让或转借; (2) 未与甲方签订协议附加条款,拆改变动出租屋结构; (3) 损坏出租屋及附属物,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 未与甲方签订协议附加条款,改变约定的出租屋用途; (5) 利用出租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6) 拖欠租金累计达 天的;
(7) 逾期未交纳应当应当由乙方自行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七、出租期间双方的权益:
(1)乙方登记入住后,需负责出租屋及附属物财产安全、入住人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自行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对入住人员丢失的物品,甲方概不负责。该出租屋及附属物的维修责任均由甲方负责(因乙方使用不当和双方在本协议及附加条款中约定除外)。
(2)乙方向甲方提出合理的维修请求后,甲方可提供维修服务;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义务。
(3)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阻挠施工。 (4)如甲方怠于履行修缮义务或紧急情况,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可组织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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