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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下月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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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采纳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集中贮存、处置尾矿渣等废弃物、污染物,并达标排放,削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得采纳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已建成项目釆用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关闭。
  严格限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
  表决稿还规定,严格限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限制性具体规划的要求,经设区的市政府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秦岭进行各类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表决稿同时规定,在秦岭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旅游基础设施的,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政府批准。秦岭范围内的县(市、区)应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县、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乡村旅游公共厕所、垃圾生活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置;对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污水达标排放。禁止随意弃置和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以下是条例全文: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爱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爱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在秦岭生态环境爱护范围内进行自然资源爱护、利用及开发和其他各类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爱护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详细范围由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坚持爱护优先、科学利用、统筹规划、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工作负总责。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与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总体规划,指导设区的市秦岭生态环境爱护规划编制;
  (二)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的有关省级专项规划;
  (三)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政策的建议;
  (四)协调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工作,建立秦岭生态环境爱护政务信息平台系统,发布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公告和相关信息;
  (五)探讨确定和申报秦岭生态环境爱护项目;
  (六)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爱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秦岭生态环境爱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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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