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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编号:FS-ZD-04015
和业绩情况。
(七)被审计人遵守国家、学校廉政规定情况。
(八)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一)每年年底前,由校党委组织部提出下一年度需进行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人员的建议名单,经校领导干部经济
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同意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制定校领导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
组织部门应根据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以
书面形式向校审计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
象、范围、重点及其有关事项。
学校临时交办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由校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交下设的办公室直接办理。
(二)在进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前,由办公室抽调人
员组成审计小组。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的三日前,向被审计
人和被审计人所在的单位(部门)或原任职单位(部门)送达审计
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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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应当召开有审计小组
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
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四)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部门)或原任职单位(部门)应及时
向审计小组提供所需资料。被审计人应当在审计工作开始后
五日内,向审计小组提交自己任期内的述职报告等相关材料,
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五)审计小组实施审计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
围内进行审计调查,听取单位领导、干部群众代表对被审计
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议。
(六)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后,在向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
计工作领导组提交审计初稿前,应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
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原单位自签收审计征求意见稿
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逾期视同无异议。
审计小组应当对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交的意见进行复
核,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征求意见稿作必要修改。
(七)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出具审计初稿,及时提交校领
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审议,再向校党委会或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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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会汇报,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八)审计办公室应当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
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
(九)审计办公室应当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校党
委书记、校长;并主送组织部、抄送有关部门、单位。
第十二条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及其审
计人员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对被审计人实施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及其审
计组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与领导干部经济责
任审计有关的资料等。
(二)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核实。
(三)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被审计人提供任职工作报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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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情况说明等。
(四)委托社会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及个人提交资料,须
经领导组办公室认可后交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
第十五条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予以制止或者责令
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
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可以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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