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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确保《禁毒法》实施后有关禁毒工作的顺利衔接,在我市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禁毒法》和省禁毒委教的吸毒人员,三年内(最后一次释放之日起算)被发现的,应当纳入社区康复。以上人员可以直接与其签订社区康复协议,不再开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起始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以上吸毒人员纳入社区康复的,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出具《关于直接转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因《禁毒法》实施将其纳入社区康复,归档备查。
(5)《禁毒法》实施前劳教戒毒、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所外执行、限期戒毒未期满的,按原决定执行完毕。期满后由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或禁毒大队)提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并作出社区康复的决定,起始时间按作出社区康复决定之日填写。
(二)文书送达
公安机关对责令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的,应当制作《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和《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
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将《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在作出决定的24小时内送达吸毒人员本人,在三日内送达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或戒毒康复场所);将《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在三日内通知社区戒毒人员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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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没有开具《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因《禁毒法》实施直接纳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情况,由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将《关于直接转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情况说明》通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家属与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如不清楚属于哪个派出所的,可直接通知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
(三)人员接收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在接到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后,七天(外省籍的可放宽到十五天)内到执行地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或者戒毒康复场所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接到《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后,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宣告其权利义务,以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的名义(盖章)与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计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要与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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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戒毒(康复)措施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认真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进行登记,通过尿检、谈话、戒毒知识辅导、法律援助、就学就业援助、告诫、戒毒(康复)情况定期评估等方式和途径,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有以下几条措施:
1、生理脱毒。对尚未生理脱毒人员,由本人申请,经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同意,可以到指定的戒毒机构(门诊)进行脱瘾或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对于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社区戒毒人员的生理脱毒一般在行政拘留期间完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满后可以继续坚持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2、尿检要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按规定接受毒品尿样检测。对接受社区戒毒人员的定期尿检三年内不得少于28次。第一年每月至少检测1次,第二年每2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三年每3个月至少检测1次,三年中不定期抽查不得少于6次。对接受社区康复人员的定期尿检三年内不得少于15次。第一年每2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二年每3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三年每6个月至少检测1次,突击尿检每年均不得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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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谈话(家访)要求。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至少每月找社区戒毒人员谈话(家访)1次;社区康复工作小组至少每2个月找社区康复人员谈话(家访)1次。
4、情况报告。社区戒毒人员至少每月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1次;社区康复人员至少每2个月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康复情况1次。
5、小结评估。社区戒毒每季度对戒毒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一次小结,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社区康复每半年对康复人员的康复情况进行一次小结,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五)请假外出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如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三天以上的,须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同意,发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后,方能外出,并必须按时返回销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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