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一干粉灭火系统的考点
1、干粉灭火系统的一般规定
,应符合下列规定: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
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防护区的围消防工程师一干粉灭火系统的考点
1、干粉灭火系统的一般规定
,应符合下列规定: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
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 50 h,吊顶的耐火
极限不应小于0. 25 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 200 Pa。
3. ,应符合下列规定: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 m/so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
施。
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 mmo
,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
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3.
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当防护
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 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
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备用干粉储存
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2、 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的专属规定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得小于0. 65 kg/m3o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 so
防护区应设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
3、 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的专属规定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 s;室外或有复燃
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 so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保护对象周
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o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②在喷头和保护
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③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
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 mmo
4、 预制灭火装置的专属规定
预制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 kgo
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 mo
MPa。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用一套预制灭火装置保护。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
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 So
5、系统组件的相关要求
MPa或2. 5 MPa压力级;其干粉灭
;其增压时间不应大于30 so
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宜选用氮气;二氧化碳含水率不应大于
0. 015% (m/m),其他气体含水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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