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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方案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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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
质量安全监控方案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安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以下简
称大湾区药、化肥
等)的使用及产品采收等情况;养殖基地应记录饲料、药物、
疫苗、消毒产品使用及出栏/捕捞等情况。
第十一条 生产基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必须是国家法
律法规允许的产品,不得使用禁用药物,不得超范围、超量
用药,并严格遵守用药安全间隔期规定。
第十二条 鼓励生产基地申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
理标志产品等认证,提升种植和养殖管理水平。
第三章产品加工企业管理
第十三条 各属地相关行政部门或海关根据职能要求
对产品加工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
制度,核查进厂原料随附的原料基地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
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五条 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依照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平台产品质量安全指标体系,结
合生产基地用药情况和产品加工流程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其
产品进行检验。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
产日期等内容。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
第十六条 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在其产品运输包装和销
售包装的产品标识上注明以下内容:产品加工企业名称、地
址、证书编号、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储存条件等。
第十七条 鼓励产品加工企业采用先进加工技术和装
备,如蔬果清洗、净化、分拣设备等。不得使用禁用的化学
清洁剂、消毒剂以及其他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物质。
第四章风险监测与抽检
第十八条 大湾区“菜篮子''溯源平台对生产基地和产品
加工企业实行风险监测和抽检制度,生产基地和产品加工企
业须主动配合风险监测计划和抽检制度的实施。
第十九条风险监测计划由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或海关
依据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平台产品质量安全指标体系,结
合海关总署发布的供港澳农产品风险监测计划或属地农产
品风险监测计划、各地用药情况、市场监管部门抽检情况等
综合信息进行制定。风险监测计划每年进行动态调整。各承
检机构负责风险监测计划的执行。
第二十条 生产基地、产品加工企业需通过平台进行溯
源的产品在进入大湾区“菜篮子”溯源平台之前均须进行质量
安全合格评定,评定合格的产品可获得进入大湾区“菜篮子”
溯源平台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承检机构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
检、合格评定以及产品生产实际情况采取不定期抽检的方式,
对在大湾区“菜篮子"溯源平台登记的生产基地、产品加工企
业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控,由承检机构现场抽检或通知生产
基地、产品加工企业取样送检,相关生产基地、产品加工企
业应当予以配合,不予配合的,取消其大湾区“菜篮子”生产
基地、产品加工企业认定资格。
第二十二条抽检以定量检测为主,定性筛查为辅。定
量检测项目依据生产基地用药情况和既往检测情况进行设
定。
第二十三条风险监测或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暂停该产
品在大湾区“菜篮子''溯源平台的溯源查询资格和使用大湾区
“菜篮子”产品标识资格,由属地相关行政部门和海关进行不
合格原因调查,监督指导生产基地、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整改。
承检机构须对该生产基地、产品加工企业的同类产品进行抽
检,抽检合格后,承检机构上传检验合格报告,由大湾区“菜
篮子''溯源平台恢复其溯源查询资格;抽检仍不合格的,暂停
该产品在大湾区“菜篮子”溯源平台的溯源查询资格和使用大
湾区“菜篮子”产品标识资格3个月,直至取消认定资格。
第二十四条 风险监测和抽检记录应保存3年以上,样
品保存按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 合格评定与溯源二维码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产基地、产品加工企业应将自检报告上
传至大湾区“菜篮子”溯源平台;承检机构应将风险监测报告、
抽检报告上传至大湾区“菜篮子”溯源平台。
承检机构根据自检报告或风险监测报告、抽检报告,给
出该产品是否符合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平台产品质量安全
指标体系的评定结论。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工作办公室
对承检机构的评定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如出现违规行为,将
依据《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配送中心质量安全承检机
构管理规范(试行)》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经评定合格的产品方可激活溯源二维码,
进入大湾区“菜篮子”溯源平台登记并查询溯源信息和使用大
湾区“菜篮子''产品标识。
第二十七条 对风险监测或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在恢复
上平台后将列为重点抽检对象,提高抽检频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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