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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S -XXX-201X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智慧医院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smart quoted standards 25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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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为加强患者信息互联共享,提升医疗服务智慧化水平,推进医院建筑的智慧化发展,更好地实行“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卫生理念,规范智慧医院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二级及以上级别医院的评价。其它类型医院在技术条件相同时可参照本标准使用。
智慧医院评价应对医院建筑物信息系统、运营管理系统信息化、诊疗系统医疗信息化、医疗建筑室内环境质量信息化以及智慧能源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智慧医院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当地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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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智慧医院 smart hospital
以面向医务人员的“智慧医疗”、面向患者的“智慧服务”以及面向医院的“智慧管理”为基础,以各种应用服务为载体而构建的集诊疗、管理和决策为一体的新型医院。
医院信息系统 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
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为医院所属各部门提供院建筑物信息系统、能源消耗、运营管理、医疗信息化、诊疗系统、室内环境、医疗废弃物处理以及公共安全等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提取及数据交换的能力,并满足所有授权用户的功能需求。
建筑物信息系统 building information system
以信息设施系统和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智能化系统为基础,为满足建筑物的各类专业化业务、规范化运营及管理的需要,由多种类信息设施、操作程序和相关应用设备等组合而成的建筑物综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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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基本要求
智慧医院的评价应以二级及以上医院为评价对象。
智慧医院的评价内容应包括医院建筑物信息系统、运营管理系统信息化、诊疗系统医疗信息化、医疗建筑室内环境质量信息化以及智慧能源等。
智慧医院的评价分为设计和运行两个阶段进行评价。设计阶段的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阶段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进行。
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档。
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档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还应进行现场核查。
评价与等级划分
智慧医院评价指标体系由医院建筑物信息系统、运营管理信息化、诊疗系统医疗信息化、医疗建筑室内环境质量信息化和智慧能源等5类指标组成。为鼓励医院建筑降低建筑能耗、提升管理和创新,评价指标体系增设创新项。除创新项外,其余5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创新项的评定结果为分值。评价指标体系5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Q1、Q2、Q3、Q4、Q5,各指标最高得分为100分。某类指标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值等于评分项所有参评条文的最大分值之和。创新项得分为Q6,其得分按本标准第9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可直接计入总得分。
智慧医院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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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计阶段评价的总得分应为建筑物信息系统、诊疗系统医疗信息化、医医疗建筑室内环境质量信息化和智慧能源等4类指标评分项得分经加权计算后与创新项的附加得分之和;
2 运行阶段评价的总得分应为建筑物信息系统、运营管理系统信息化、诊疗系统医疗信息化、医疗建筑室内环境质量信息化和智慧能源等5类指标评分项得分经加权计算后与创新项的附加得分之和。
评价指标体系中各指标分值分配及总分值确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评价指标体系每类指标的总分均应为100分;
2 各类指标理论总分值应等于参评医院建筑该类指标各参评评分项中分值之和。
3 智慧医院建筑评价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ΣQ=w1Q1+w 2Q2+w3Q3+w4Q4+w5Q5+Q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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