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页 共 知甲方。乙方超时运用租赁场地的,应向甲方支付超时运用费用。双方应就详细运用与收费标准另行协商约定,并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条 场地租赁费用及相关费用
1、场地租金: 元/天,天数: 天,共计租金 2500元人民币(含水电费)。租金支付方式:签定本合同之日交付现金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余款在布展日即5月16日一次性交清。
2、在租赁期间所售商品自行销售自行收费,所产生的发票税费由乙方缴纳,乙方需保证所售商品合理合法,假设产生法律纠纷,乙方自行解决。
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展览效劳
1、租赁期间甲方向乙方供应如下效劳,如:水电照明效劳、安保效劳、监控效劳。
2、甲方保证与承诺,确保乙方在租赁期内正常运用租赁场地;按本合同约定的效劳内容和标准供应效劳。
(二)场地、设施运用
1、乙方应在正式开展前 天向甲方供应相关传播资料,便于甲方了解。
3、在展览期间,乙方应每天支配人员与甲方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值班人员。值班时间为上午8:00下午6:00。
4、为展览进展运输、拆卸及善后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担当。
5、乙方不得变动或修改甲方展馆的布局、建筑构造和根底设施。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如需在甲方展馆内的柱子、墙面或廊道等建筑物上进展装修、设计或张贴,须事先得到甲方许可。
乙方对租赁期限内由乙方造成的对租赁场地、设施和公共区域的任何损害担当责任。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乙方擅自变更展题或取消展览的、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场地租金及因展览产生的临时费用的,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遵照总租赁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 变更与解除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未经双方协商相同不得变更与解除。
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方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相对方应于收到通知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变更或解除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违反本条规定提出协商变更或解除的,相对方有权拒绝。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应向乐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乐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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