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招标管理方法
采购招标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针对变化复杂的物资市场,为维护公司利益,加强物资的供给管理,标准物资采购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文件特制定本方法。
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公司纪监审人员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评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公司依照本方法组建的招标评标工作组负责实施。评标工作组由公司行政监督部门、有关技术人、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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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临时聘请。必要时可从外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受聘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组。评标专家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 配送中心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综合物资的价格、性能质量、售后服务、投标人资信情况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工作组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最后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应有优惠的销售价格,优良的产品质量和优质的售后服务。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审标准。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评标工作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书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资产管理处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及用户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条 评标工作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所有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配送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根据国家招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对产生损失负有责任者应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或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配送中心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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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而不招标,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招标的,配送中心不予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财务部有权拒付货物款项,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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