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认定、解除、注销程序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管理办法
办理对象及范围:
办理条件:
非正常户认定:适用于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情况下,属地分局(所)税收管理岗实地调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
非正常户解除: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且已被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办税服务厅履行纳税义务或者被地税机关追查到案予以处罚的情况。
申办材料:
非正常户解除:
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且已被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领取并填报《解除非正常户申请表》,按《设立税务登记及扣缴税款登记作业指导书》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附送下列证件、资料:
a)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b)原领购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和《发票领购折》;
c)地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资料
办理程序:非正常户认定流程图
办理时限: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承办机构:非正常户认定:各属地分局(所)
非正常户解除:各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非正常户认定:各属地分局(所)
非正常户解除:各办税服务厅
联系方式:非正常户认定:各属地分局(所)
非正常户解除:各办税服务厅
监督电话:0796-8334147
网上咨询:
网上办理:网站建设中
状态查询:网站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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