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安生产条例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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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平安生产条例
〔2022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规定
第三章 重点行业平安生险作业。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要求等内容。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部门平安生产职责,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责任体系。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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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方案。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平安生产职责外,应当落实以下平安生产事项:
〔一〕定期主持召开平安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平安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平安生产存在的问题;
〔三〕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四〕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平安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下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落实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事项。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缺乏导致的后果承当责任。平安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以下事项:
〔一〕平安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以及平安设备、设施、器具的更新、改造、维护、检验检测和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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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和应用;
〔三〕平安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更换和平安生产津贴、奖金发放;
〔五〕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
〔六〕平安生产应急管理、事故救援演练以及救援队伍建设;
〔七〕平安生产评价、评估和标准化建设;
〔八〕其他保障平安生产的事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单位应当根据安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平安生产。平安生产费用在本钱中据实列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平安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提高平安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并落实以下要求:
〔一〕制定标准化建设规划,明确标准化建设管理部门,将标准化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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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创立标准化完成后应当安排不少于六个月的试运行;
〔三〕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标准化建设及其运行情况;
〔四〕将标准化建设内容纳入班组、车间、厂级定期教育培训内容;
〔五〕建立标准化运行质量与效果年度自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经内部公示后通报相应评审组织单位。
微小企业的操作岗位和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平安生产标准化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以下平安生产规章制度:
〔一〕平安生产责任制及其监督考核机制,平安生产标准化、管理台账、档案制度以及会议机制;
〔二〕平安生产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三〕平安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
〔四〕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五〕平安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六〕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平安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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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职业健康保障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八〕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制定、修订与演练制度、事故报告以及调查处理制度;
〔九〕建设工程平安管理和外来进场施工队伍管理制度;
〔十〕平安生产规章制度、管理机制执行效果评估以及修订制度;
〔十一〕其他有关平安生产制度。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平安生产管理:
〔一〕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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