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临时停靠上下客站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救助、投诉处理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化。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公益性旅游网站,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集散地应当设立旅游询问中心和相应的旅游询问站(点)。机场、宾馆、饭店等旅游者聚集的场所,应当摆放免费索取的旅游宣扬品,有条件的可以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供应信息询问服务。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游客集中的节假日前、节假日期间和其他旅游高峰期,逐日并刚好向社会发布重要旅游景区及周边的巡游、住宿、交通等旅游接待状况信息。
第十三条 激励旅游经营者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网上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功能,实现网上旅游交易,促进旅游电子商务发展。
第十四条 加强旅游业学问产权创建、运用、管理和爱护工作,提高运用学问产权参加市场竞争的实力。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形象宣扬推广。激励电视台、网站、报刊、电台等媒体宣扬本地旅游形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主要交通干线和公共场所设置旅游形象公益广告设施,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民航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和支持旅游经营者实行多种形式开展旅游营销活动,开拓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市场。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项目库,供应信息和相关服务,引导具有市场潜力和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投资。
激励社会资本参加旅游业发展,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旅游业。
激励建立大型旅游企业集团,支持旅游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和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实行措施协调、整合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开发,消退区域之间旅游产品开发、宣扬推广、旅游服务的壁垒,推动区域旅游合作。跨行政区域且不宜分割的旅游资源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规划、开发。
任何部门、旅游经营者和个人不得阻碍外地旅行社在本行政区域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旅游精品战略,培育旅游品牌,推动旅游发展方式由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升级。
激励结合城市综合体、小城镇、产业园区、农业园区建设新型旅游景区和旅游服务集聚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多样化的旅游产品体系,激励丰富和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推动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民族文化旅游、历史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等旅游产品的开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行业依托其资源开发旅游产品,激励开发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性强的旅游产品,发展山地旅游、森林旅游、乡村旅游、体育旅游、会展旅游、疗养康复旅游、低空飞行旅游、茶酒文化旅游、多样化住宿业和研学旅行等新业态。推动旅游电子商务加快发展。
第十九条 激励依托白酒、茶叶、药材、食品等产业开发特色旅游商品,支持传统工艺品和土特产品创新发展,激励新型旅游商品创意研发,监督旅游商品质量,加强学问产权爱护,培育地方旅游商品品牌。
完善特色商品购物街区、游憩商贸综合体建设,建立健全旅游商品市场体系,促进旅游商品产业化发展。
激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布旅游商品举荐名单。
激励旅游商品经营者为旅游者购买商品供应包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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