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水资源管理方法
潍坊市水资源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开发利用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中长期实施方案,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节约用水规划,严格按方案开采,防止造成地面沉降和其他地质灾害。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格控制凿井。城市公共供水不能满足用水需求需要凿井的,要限量开采地下水。不得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三条 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予以公告。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从事工业、养殖、旅游、餐饮、建筑等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十四条 禁止在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需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五条 禁止向渗井、渗坑、裂缝、溶洞以及弃用和报废水井排放有害物质。报废水井应当由原使用者及时封闭;拒不封闭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当。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维持采补平衡。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采取回灌补源措施,严格控制采水量。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海水入侵。
第十七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枯竭或者地面塌陷,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开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实行水量统一调度。
第二十一条 取水、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市、县〔市、区〕开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取、用水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外,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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