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车站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试验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九)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办公室;
(十)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依据实际状况规定本单位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并在禁止吸烟区域外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吸烟区(室)。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二、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扬;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记;
(四)不得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区内设置烟灰缸等器具或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记或物品;
(五)配备专(兼)职禁烟劝导员和巡查员,对在禁烟区的吸烟者进行劝阻。
三、进入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公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单位制止吸烟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规定依法赐予治安惩罚。
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经信、住建、教化、文化、旅游、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管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爱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义务的单位,可以对其通报指责;情节严峻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主管领导和干脆责任人员赐予处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桂东县人民政府
年2月18日
范文三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削减吸烟造成的危害,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探讨确定,现将在全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第一条 全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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