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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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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 3 --
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 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中心地段
一般地段
F
D%
F
D%
F
D%
F
D%
F
D%
居住
建筑
低层


40
35
30
27
多层
30
30
28
25
25
中高层
28
28
26
25
25
高层
25
25
25
25
25
一般办
公建筑
多层
45
40
38
35
30
高层
40
40
35
35
35
公寓式
办公建筑
、旅馆
多层
50
45
40
35
35
高层
50
45
35
35
35
商业
建筑
多层
50
48
45
40
40
高层
50
48
45
40
40
商住
综合楼
多层
48
45
45
40
40
高层
48
45
45
40
40
工业建
筑、普通
仓库
低层


50
45
40
40
多层


40
35
30
30
高层




30
30
30
公共绿地
按照建设部《公园内部比例》的规定执行。
注:1、表中未标注指标的建筑基地,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地所处位置及实际情况确定。
2、表中二环以内规划控制区是指淮河大道、驿城大道、练江大道和天中山大道围合区域。
3、表中二环至外环规划控制区是指洪河大道、中原大道、汝河大道、铜山大道和二环围合区域。
4、表中F代表容积率,D%代表建筑密度。
5、居住区内各类建筑密度的划分和控制,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93,2002版〕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表1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7 --
第十条 对未列入表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已有建筑物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有效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按表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表2   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建设项目的容积率
每提供1㎡有效开放空间面积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1.5
1.0
≥1.5,<2
1.5
≥2,<3
2.0
≥3,<4
2.5
≥4
3.0
-- 8 --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居住建筑日照、通风、视觉卫生等要求及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居住建筑间距〔本章建筑日照间距的规定均指单一建筑物的遮挡间距,对于两栋及其以上的综合遮挡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两栋平行布置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及面宽大于30米的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朝向为正南北向的,,旧城区可酌情降低,;面宽小于30米的中高层居住建筑、点式建筑与其相邻的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拟建建筑物周边的实际情况确定。
当建筑方位偏东、偏西时,则按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换算标准详见附表3。
表3     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表
方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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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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