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号标语之餐厅厨房洗碗池标语
餐厅厨房洗碗池标语
【篇一:厨房人员工作安排】
幼儿园厨房工作人员包干卫生安排
谭:负责油烟机清洗工作、整套炉具灶台的卫生工作、清洗生熟食冰箱、食品仓库整体卫生工作。
宋:负责油烟不应小于1.80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1.35m;
三、有小车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2.10m;
四、餐桌采用其他型式和布置方式时,可参照前款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3.2.3条 餐厅与饮食厅采光、通风应良好。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6。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
第3.2.4条 餐厅与饮食厅的室内各部面层均应选用不易积灰、易清洁的材料,墙及天棚阴角宜作成弧形。
第3.2.5条 食堂餐厅售饭口的数量可按每50人设一个,售饭口的间距不宜小于1.10m,台面宽度不宜小于0.50m,并应采用光滑、不渗水和易清洁的材料,且不能留有沟槽。 第3.2.6条 就餐者公用局部包括门厅、过厅、休息室、洗手间、厕所、收款处、饭票出售处、小卖及外卖窗口等,除按第3.2.7条规定设置外,其余均按实际需要设置。 第3.2.7条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二、卫生器具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三、厕所位置应隐蔽,其前室入口不应靠近餐厅或与餐厅相对;
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所有水龙头不宜采用手动式开关。
第3.2.8条 外卖柜台或窗口临街设置时,不应干扰就餐者通行,距人行道宜有适当距离,并应有遮雨、防尘、防蝇等设施。外卖柜台或窗口在厅内设置时,不宜阻碍就餐者通行。
第三节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
第3.3.1条 餐馆与食堂的厨房可根据经营性质、协作组合关系等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以下各局部:
一、主食加工间——包括主食制作间和主食热加工间;
二、副食加工间——包括粗加工间、细加工间、烹调热加工间、冷荤加工间及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
三、备餐间——包括主食备餐、副食备餐、冷荤拼配及小卖部等。冷荤拼配间与小卖部均应单独设置;
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五、烧火间。
第3.3.2条 饮食店的饮食制作间可根据经营性质选择设置以下各局部:
一、冷食加工间——包括原料调配、热加工、冷食制作、其他制作及冷藏用房等;
二、饮料〔冷、热〕加工间——包括原料研磨配制、饮料煮制、冷却和存放用房等;
三、点心、小吃、冷荤等制作的房间内容参照第3.3.1条规定的有关局部;
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第3.3.3条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防止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第3.3.4条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m。
第3.3.5条 加工间的工作台边〔或设备边〕之间的净距:单面操作,无人通行时不应小
于0.70m,有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20m;双面操作,无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20m,有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50m。
第3.3.6条 加工间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6;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10。
第3.3.7条 通风排气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各加工间均应处理好通风排气,并应防止厨房油烟气味污染餐厅;
二、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
三、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器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四、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除应加设机械排风外,尚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
第3.3.8条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用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3.3.9条 各加工间室内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面均应采用耐磨、不渗水、耐腐蚀、防滑易清洗的材料,并应处理好地面排水;
二、墙面、隔断及工作台、水池等设施均应采用无毒、光滑易洁的材料,各阴角宜做成弧形;
三、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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