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页 共 OST执行和解是法院诉讼调解工作在执行工作中的持续,他既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又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中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和谐思想。在我国在大力建设和谐社会的今日,调解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中更加具有生命力,有利于申请人执行的权利得以顺当实现,有利于当事人之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利于人民法院削减执行成本。因此最高人法院在初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主动作用的若干看法》,对在新形势下加强调解工作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指导各级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执行和解的特点
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在执行程序中对其权利义务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和详细体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执行和解制度具有以下的特点:
1、执行和解是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一般状况下,执行和解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全部或部分免除法定义务;二是延长履行期限;三是变更履行义务方式,如以物抵债、以劳务抵债等;四是变更履行义务主体。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经过协商,通过上述方式对执行的内容予以变更,使之更符合当事人的意志和实际须要,从而使权利人的权利刚好得到实现。
2、当事人对于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障,和解作为一项诉讼利权,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行使。既包括起诉和审判阶段,也包括在执行阶段。
3、执行和解在程序上和实体上产生的效力。在执行程序中,当事双方通过自行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就意味着强制执行措施暂缓施行,非经当事人反悔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实行任何强制执行措施。在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后,则执行程序终止,案件作结案处理。
二、执行和解的原则及其适用限制
(一)执行和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执行和解是最基本的原则。和解协议必需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自行协商,在意思表示一样的基础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加以处分的产物。因此要留意方法,达成和解协议时,不能搞强制性和解,必需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真实的意思表示,敬重当事人意愿基础上实行劝服教化工作,更不得强行要求双方和解或按自己的意思和解,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或用虚假的许诺来骗取当事人与自己达成和解协议。否则,不仅难以达成和解协议,而且即使牵强达成协议,其基础也不坚固,当事人随时都可能翻悔,撕毁达成的协议,从而引起新的纷争。
第 4 页 共
2022年浅谈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及建议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