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管理方法和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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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
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答疑时,澄清、修改、答疑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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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缺乏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修改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等文件资料应同时报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局部。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的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监理效劳收费标准确定投标人投标报价上、下限值或合理价,投标报价上、下限值或合理价的设置不得超出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允许范围。招标人设定的上、下限值之间幅度差不超过8%。招标人不得强迫中标人就中标价进行第二次报价或有其他压价行为。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公用工艺设备〔建筑智能、电气、给排水、空调、热工等〕和管道〔管线〕及电梯、市政工程的工艺及公用专业设备〔电气、给排水、空调、热工、自控等〕和管道〔管线〕的造价应列入计算工程监理效劳收费的投资额内,其中引进设备局部按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的收费标准和方法进行造价折算。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属同一个法人或有隶属关系,或者在经济上有利害关系,该投标人不能参与本招标工程的监理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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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自身情况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及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
〔四〕投标保证金;
〔五〕现场监理部机构;
〔六〕监理大纲;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在工程监理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应为拟任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省外监理企业凭有效中介效劳企业入湘登记证在我省境内参与工程投标。招标人在对有省外企业参加投标的工程进行资格审查时,应要求省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出具相关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工程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
第十九条 在本省境内超高层、地铁等工程监理投标中,鼓励省外有业绩的企业与省内企业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省重点工程工程和省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大型工程工程的招标,应有列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名录内的省内优势骨干企业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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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和评标地点应设在相应有形建筑市场。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开标纪律和考前须知;
〔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三〕查验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当众宣布查验结果;
〔四〕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五〕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确认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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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承诺、工期、效劳周期、总监姓名等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七〕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八〕宣布开标会结束,转入评标阶段。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监理工程的评标方法分为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和内容按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方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评标报告内容和格式按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方法有关规定执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拟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方法,向招标人推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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